前妻偷偷把兒子姓改了,,湖南一男子將派出所告上法院,男子雖被判勝訴但...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9月23日訊 據瀟湘晨報消息:在離婚一年后,,劉先生的前妻林女士拿回了兒子的撫養(yǎng)權。他沒想到,幾年后的一件事卻讓作為兒子父母的他們,再次關系緊張,。
2018 年,為了兒子讀書的問題,,劉先生與林女士在一起協(xié)商,,意外發(fā)現(xiàn)明明叫 " 小劉 " 的兒子,卻偷偷多出一份姓戶口,,姓氏由劉變更為林,。
在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后,劉先生將為兒子以出生登記方式辦理 " 小林 " 戶口的新寧縣森林公安局黃龍派出所訴至法院,。
日前,,新寧縣法院一審判決,確認派出所于 2014 年 5 月為小劉辦理的小林戶口違法,。
01
發(fā)現(xiàn)前妻曾偷偷變更兒子姓名辦戶口
為了兒子,,邵陽的劉先生和林女士在離婚后爭了很久。
劉先生與林女士生下兒子后,,兩人于 2014 年 1 月 2 日經長沙岳麓區(qū)法院調解離了婚,兒子由劉先生撫養(yǎng),。同年,,劉先生在龍山縣公安局水田壩派出所給兒子辦理了戶口。
2014 年 6 月 20 日,,前妻林女士以變更撫養(yǎng)權糾紛將劉先生起訴至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2015 年 7 月 13 日,長沙中院判決小劉變更由林女士撫養(yǎng),。
2018 年 7 月 21 日,,劉先生與林女士協(xié)商關于探望孩子及孩子入學讀書問題時,林女士突然告訴劉先生,,她幫兒子另外辦理了戶口登記,。
劉先生于是向長沙市望城區(qū)黃金派出所報案,發(fā)現(xiàn) 2014 年 5 月 5 日林女士在新寧縣森林公安局黃龍派出所為兒子另立名為小林的戶口,。
林女士是如何讓兒子偷偷又有了一個新戶口,?
判決書顯示,2014 年 5 月 4 日,,林女士先將本人的戶口從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洞井派出所所轄的新城社區(qū)湘府中路遷移到新寧縣森林公安局黃龍派出所的轄區(qū),,同時,她還提交了一份落款時間為 2013 年 12 月 28 日的《更名申請》。申請中稱,," 本人與丈夫劉先生在 2012 年 10 月 4 日湖南省婦幼保健院所生男孩小劉,,因出生證上所取名字過于復雜,現(xiàn)夫妻商量,,達成一致,,將名字更改為小林,并承諾,,由此引起的任何糾紛由本人負責,,與他人無關 "。
林女士提供了出生醫(yī)學證明副頁原件,,原件上嬰兒的姓名為 " 小劉 ",、劉先生與林女士的結婚證復印件、醫(yī)學出生證明原件等材料,。但其實,,此時的劉先生與林女士已經離婚。
新寧縣森林公安局黃龍派出所遂以出生登記方式辦理了 " 小林 " 的戶口,。2014 年 10 月 29 日,,林女士又將她和小林的戶口遷到了長沙市望城區(qū)。
02
為了維權起訴派出所
得知此時的劉先生非常憤怒,。他認為,,兒子的醫(yī)學證明已經載明為小劉,2014 年 1 月 24 日,,他已為兒子辦理了戶口登記手續(xù),。2014 年 5 月 5 日,,他與林女士已經離婚,,且當時兒子的撫養(yǎng)權也歸他所有。" 黃龍派出所又有什么權利沒有經查實小劉是否已經上戶,,在劉先生沒有到場,、沒有申請,,又沒有劉先生授權的情況下,同意沒有撫養(yǎng)權的林女士的單方面申請,,為小劉辦理改名上戶手續(xù) ?"
他曾找到新寧縣森林公安局,,得到的答復是林女士為其兒子小林辦理的人口登記手續(xù)是基本符合程序規(guī)定的。
劉先生對上述處理意見不服,,又向邵陽市森林公安局申請復議,。2018 年 12 月 14 日,邵陽市森林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認為新寧縣森林公安局黃龍派出所根據新寧縣公安局的授權辦理戶口業(yè)務,,建議向新寧縣公安局提出復查申請,。但劉先生申請復查后,申請沒有被受理,。
此后,,劉先生將新寧縣森林公安局黃龍派出所訴至法院。
03
前妻希望不再變更兒子名字
對于劉先生的起訴,,黃龍派出所辯稱,,2014 年 5 月 5 日林女士在給其兒子申報戶口上戶的時候,按規(guī)定程序提供了林女士和劉先生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小兒出生醫(yī)學證明原件及其副頁原件,派出所在核對出生醫(yī)學證明真實性后予以復印并撕下出生醫(yī)學證明副頁原件保存于檔案中,,因為出生醫(yī)學證明原件是上戶的根本基礎資料,,醫(yī)院對其只出具一份,派出所對其進行上戶的行為,,排除了一切合法登記戶口的可能,,盡到了審查注意義務,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
出生醫(y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只是一個符號或者代號,,在沒有進行戶口登記時,不具有普遍使用性,,不能作為個人身份進行所有社會活動,,也得不到國家相關法律的承認,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利,。
小劉唯一的醫(yī)學證明原件之前沒有使用,,也沒有進行補發(fā),排除了一切其他合法戶口登記的可能,。將小劉更名小林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
作為母親的林女士,,也希望兒子的名字不要再發(fā)生改變。" 目前小林已經上戶改名 5 年了,,孩子非常喜歡現(xiàn)在的名字,,也不愿意再更改名字。孩子也非常聰明懂事,,深受大家的喜愛,,在快樂的慢慢成長。從孩子成長的情感角度來講,,突然給他改名,,勢必會迎來同學,、朋友及其周邊人的猜忌和異樣眼光,同時孩子的學籍注冊,、社保,、醫(yī)保、身份證,、戶口本等都使用了小林這個名字,,如果貿然更改,將會對孩子造成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04
法院:派出所違法,,但戶口已不可撤銷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林女士提交落款時間為 2013 年 12 月 28 日的《更名申請》,,而事實上,此時林女士與劉先生的離婚訴訟案件正由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該法院落款為 2014 年 1 月 2 日的民事調解書仍然使用的是小劉的姓名,;因此,可以認定第三林女士在《更名申請》中作了不真實的陳述,。
劉先生與林女士的婚生子自出生后至 2014 年 5 月一直使用 " 小劉 " 的姓名,。在二人的離婚糾紛案、撫養(yǎng)糾紛案中,,2014 年 1 月 2 日岳麓區(qū)法院的民事調解書,、2015 年 7 月 13 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中也是使用 " 小劉 " 的姓名,上述情況表明,," 小劉 " 的姓名得到了劉先生與林女士的認可,。
同時,劉先生已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在湖南省龍山縣公安局水田壩派出所為小劉辦理了戶口登記手續(xù),,但林女士在沒有與劉先生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將 " 小劉 " 的姓名變更為 " 小林 ",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新寧縣森林公安局黃龍派出所沒有審查相關材料,,在明知林女士提供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副頁原件上嬰兒的姓名為 " 小劉 " 的情況下,僅憑林女士的 " 現(xiàn)夫妻商量,,達成一致,,將名字更改為小林 " 的陳述,辦理了 " 小林 " 的戶口,,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因此,被告新寧縣森林公安局黃龍派出所于 2014 年 5 月辦理的 " 小林 " 的戶口違法,。
2014 年 10 月 29 日,,林女士已將母子二人戶口遷移至長沙市望城區(qū),,因此新寧縣森林公安局黃龍派出所于 2014 年 5 月辦理的 " 小林 " 的戶口不具有可撤銷性。
故判決新寧縣森林公安局黃龍派出所于 2014 年 5 月辦理的小林的戶口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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