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書記劉志偉受賄案一審宣判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5月6日訊(全媒體記者 劉樹源)4月30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郴州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書記劉志偉受賄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劉志偉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該案由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周凱軍擔任審判長并主審,由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胡波擔任公訴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志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伙同其妻子,、特定關系人(另案處理)非法收受單位及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7.3489萬元,。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志偉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劉志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志偉到案后如實供述,,并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公訴階段,,劉志偉認罪認罰,簽具《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法庭審理中,,自愿認罪悔罪,認罪認罰,,且積極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作者:劉樹源】 【編輯:彭雨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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